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施嘉欣、陳閔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施嘉欣 被 告 陳閔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8,71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向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辦理將起訴狀附件一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之買方變更為原告等語;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向豐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將起訴狀附件二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之買方變更為原告等語。而依系爭房屋、土地之預定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屋、土地之交易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85萬元、4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5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