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7號
- 原告
- 鼎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誼
- 被告
- 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元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309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