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趙薏涵
- 當事人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訴訟代理人 郭子亮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交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富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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