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吉祥電工廠、陳重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吉祥電工廠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原告對被告台灣電扇科技有限公司及全益畜牧器具有限公司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1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按管轄權有無之認定,固與原告實體請求是否成立無涉,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倘無稽證可供證明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者,即無從逕依原告主張而認管轄權之有無。查本件被告二家公司均址設彰化縣,原告應提出本院確有管轄權之法律上依據及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