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吳健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瑀蔓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