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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廣懋紡織興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陳炳輝
被告
洪幸瑜

陳炳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61萬185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7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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