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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息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王詩銘

  • 當事人
    陳聖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陳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9,012元 。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7萬7,1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7萬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萬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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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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