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聖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陳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9,012元 。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7萬7,1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7萬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萬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