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盈餘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昆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吳昆凡 上列原告因請求盈餘分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