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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攸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惹鍋崇德股份有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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