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豐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1號 原 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懋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文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3萬630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