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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陳僑舫
  •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吳建華

  • 原告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麗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89號 原 告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被 告 天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華 被 告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即債務人陳麗華對被告天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源公司)1,000股股份存在(下稱系 爭股份),而依原告陳報被告天源公司變更登記表,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500,00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50,000股,每股 金額為10元,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即為系爭股份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元(計算式:1,000股×每股金額10元=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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