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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王俊諺

  • 原告
    林詩涵
  • 被告
    洪曉莉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2號 原 告 林詩涵 訴訟代理人 黃靖珣律師 被 告 洪曉莉 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曉莉、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2人間請求減 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查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各別,本件原告係為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625元(計算式:680,625元+232,000元=912,62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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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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