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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許惠瑜

  • 原告
    朱延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7號 原 告 朱延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詠建設有限公司、江文秀、鄭桂合等3人間請 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43,785元(計算 式:19,577,040+26,434,960+431,785=46,443,785),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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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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