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東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劉美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東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旭 上列原告因給付委託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