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東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旭
上列原告因給付委託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20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委託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