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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號

給付委託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佳芳

原告
東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旭

上列原告因給付委託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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