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鄭允禎(原名:鄭靜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鄭允禎(原名鄭靜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佳居有限公司、黃宗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