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安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黃詩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安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恬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貞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宇哲、陳杏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3,475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請求1,121,420元+聲明第2項請求962,055元=2,083,4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3,4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靖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