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驗收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恒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02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驗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1,350元(計算式:3,774,225元+13,277,125元=17,05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