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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驗收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孫藝娜

  • 當事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02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驗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1,350元(計算式:3,774,225元+13,277,125元=17,05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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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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