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臻翔國際有限公司、薛達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7號 原 告 臻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達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振莆即台中牛排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76,164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