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昇鴻構造有限公司、黃士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昇鴻構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原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陳韋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6,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