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7號
- 原告
- 德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4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9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327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4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9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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