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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陳宥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青青即陳麗貞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12年度司促字第27146號),惟被告陳青青即陳麗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2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