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8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被告
-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屘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修正前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附帶請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2年1月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同段725、726、728、73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為10,300元,同段798地號土地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為10,100元,及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占用面積分別為95.36、61、206.02、89.1、283.66、190.09平方公尺,暫核定為9,797,003元{計算式:(13,500×95.36)+【10,300×(61+206.02+89.1+283.66)】+(10,100×190.09)=9,797,0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