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4號
- 原告
-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洺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勝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3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勝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3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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