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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4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誌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第2錄土地、同段378地號第2錄土地、同段385地號第2錄土地、同段436地號第2錄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所附原證二略圖所示之圍牆內庭院、磚造平房、砂石設施等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3萬40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4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另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164元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3萬40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地號 (臺中市霧峰區五福北段) 占用面積  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價額 (新臺幣) 1 356地號第2錄 15平方公尺 5400元/平方公尺 8萬1000元 2 378地號第2錄 724平方公尺 5471元/平方公尺 396萬1004元 3 385地號第2錄 160平方公尺 5400元/平方公尺 86萬4000元 4 436地號第2錄 40平方公尺 5700元/平方公尺 22萬8000元 合計    513萬4004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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