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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3,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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