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明陞工程有限公司、林書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5號 原 告 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3,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