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盈餘分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芷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1號 原 告 陳芷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軒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盈餘分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