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盈餘分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許惠瑜

  • 原告
    陳芷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1號 原 告 陳芷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軒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盈餘分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靖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