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敏雄、魏麗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84號 原 告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原 告 魏麗珍 鄭耀森 紀貴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婉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原告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下同)187,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魏麗珍請求354,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鄭耀森請求354,5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紀貴鳳請求348,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