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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8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陽是我的靈魂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89,1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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