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政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87號 原 告 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陽是我的靈魂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貨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4,489,1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