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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1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遠見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上原告與被告蔡哲熊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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