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謝慧敏
- 原告郭廷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郭廷芳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吳苡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6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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