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6號
- 原告
- 陳石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2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2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