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91號
- 原告
- 富泰臻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珮綺
- 被告
- 廖以池
廖天珍
廖天生
廖秀純
廖天坤
廖瑞峰
廖天威
廖茲斌
廖茲祥
黃來福
黃來成
張阿菊
葉奇欣
賴絹
廖聖傑
廖村明
鐘梓文
廖連邦
曾鳳嬌
陳素蘭
廖天佑
廖郭桂花
廖祿祐
廖光華
廖柏翔
顏仁德
廖愛甘
王芬英
王玟女
王鏡熒
王鏡湖
王景禾
王景南
林紋綪
林孝哲
林福生
陳美雲
陳慧如
陳慧麗
陸蓮生
陸紹翔
陸芷茵
廖黃碧娥
黃廖寶蓮
廖椿洪
李秀娥
廖松賢
廖笠涵
廖陳秋櫻
廖椿成
廖桂敏
廖春煜
廖春裕
廖琦瑛
劉文哲
劉文園
劉名妮
嚴秀娥
林紘溢
蕭如玲
陳俞汛
陳詩淳
張吉雯
劉利麗
張庭衛
張御仁
趙冠珽
吳宗諭
盧克明
李奕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萬1083元【詳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即以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乘以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儘速補正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現戶戶即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有死亡者,其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手抄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