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李正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鈞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萬6,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