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號
- 原告
-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鈞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萬6,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萬6,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