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琮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石瑞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琮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瑞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瀛海科技有限公司、趙正揚發支付命令,被告瀛海科技有限公司、趙正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