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築盟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鄭景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築盟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升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梓丞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萬492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