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上意車業有限公司、王荣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10號 原 告 上意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荣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秋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3,7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