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紀家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29號 原 告 紀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賜即永利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