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51號
- 原告
- 欣富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基
- 送達代收人
- 羅國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885元(計算式:581,207+1,670,678=2,251,8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