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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89號

返還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董庭誌

原告
謝碧菁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
被告
謝憶箖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萬4,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3893.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1469)及其上同段1646、1653、16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35樓之3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然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22樓之3房屋(含坐落土地)與系爭不動產位在同棟大樓之高樓層,且面積、位置、建築形態及車位數量均與系爭不動產相似,而該房地於民國109年6月28日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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