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9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被告
- 宏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05年度房稅執字第76615號房屋稅條例之執行事件,於分配表中對被告序號6、7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22,697元、2,814,622元,均應改為0元;原告序號9、11原分配0元,應改為124,406元、1,247,624元。經核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372,030元(計算式:124,406+1,247,624=1,372,0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