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42號
- 原告
- 信一辦公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偉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9901元,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642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9901元,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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