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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42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信一辦公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9901元,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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