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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董庭誌

原告
SGI International Corp.
法定代理人
陳嘉穗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告
健康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健康醫事檢驗所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鍾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9萬8,71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0,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26萬6,9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就美金26萬6,900元部分,依原告112年12月7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79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為848萬4,751元(計算式:26萬6,900元×31.79=848萬4,751元);而原告附帶請求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51萬3,967元【計算式:8,484,751元×(2+7/365)×3%=51萬3,9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9萬8,718元(計算式:848萬4,751元+51萬3,967元=899萬8,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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