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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悌愷

原 告
鄉林夏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茂翔
當事人(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3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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