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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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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榮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昱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35,918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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