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91號
- 原告
- 黃博信
- 原告
- 蔡可溱
- 原告
- 成交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家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仁祺律師
- 被告
- 羅鈺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鈺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6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鈺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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