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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9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黃博信
原告
蔡可溱
原告
成交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告
羅鈺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鈺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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