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博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黃博信 蔡可溱 成交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羅鈺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鈺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童淑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