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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號

112年度補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傑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肇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朱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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