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何佳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何佳音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5,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0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0,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