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何佳音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5,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0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0,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