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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鐵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3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2,8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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