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劉承翰
- 法定代理人洪淑賢
- 原告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28號 原 告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銳博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8,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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