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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28號

給付管理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銳博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8,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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