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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劉承翰
  •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 原告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28號 原 告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銳博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8,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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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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