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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高新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2人遷讓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道0段000號8樓之5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1件,並提出系爭房屋112年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供參。

三、請具狀提出被告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供參。

四、請具狀提出被告吳晉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件供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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